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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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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时效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分散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部门行政法中,由于其中期限之长短千差万别,理论及司法实务也从未像民法那样做种类划分。笔者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并依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作一划分。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15(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30(渔业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0(海关法)3个月(专利法)

三、最长诉讼时效

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很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顺利地行使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3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释》中,将行政诉讼最长时效分为两种:

  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即第4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所指的2年、20年和5年是对行政相对人起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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