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也不出书面裁定怎么办?
律师解答:遇法院“不立不裁”可寻求立案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遭遇个别法院工作人员对民事、行政起诉不予立案采用“口头答复”、“口头裁定”时,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方法维权:
一是寻求法院系统内部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对下级法院“不立不裁”的作法,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要求实施立案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通过向法院送达《要求说明不受理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立案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纠正法院在立案中“不立不裁”的错误。
三是寻求人大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据了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人大机关已陆续到法院系统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