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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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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刑法确定罪名
                                                            刑法确定罪名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
二、根据单行刑法《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法释〔2002〕7号确定《补充规定》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三、根据《修正案(四)》,法释〔2003〕12号确定《补充规定(二)》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四、根据《修正案(五)》《修正案(六)》,法释〔2007〕16号确定《补充规定(三)》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五、根据《修正案(七)》,法释〔2009〕13号确定《补充规定(四)》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六、根据《修正案(八)》,法释(2011)10确定《补充规定(五)》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及互联网资料整理)
年三月四日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001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002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005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008
第109条 叛逃罪009
第110条 间谍罪0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011
第112条 资敌罪012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01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5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016
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8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019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020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22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023
第120条之一  《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028
第2款  《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035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045
第133条之一《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046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047
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04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9
第135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0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051
第139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055
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059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065
走私假币罪067
第2款 走私文物罪068
第3款 《修正案》(七) 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071
第2款  《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073
第155条 第(3)项  (取消走私固定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61条   《修正案》(六) 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078
第162条 妨碍清算罪079
第162条之一  《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080
第162条之二  《修正案》(六) 第6条    虚假破产罪081
第163条  《修正案》(六) 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082
第2款 《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083
第164条  《修正案》(六) 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084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086
第168条    《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08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089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09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092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09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09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096
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09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099
第175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00
第177条之一第1款 《修正案》(五)  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03
第2款 《修正案》(五)  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04
第4款  《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9
第181条 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10
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11
第182条      《修正案》(六) 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12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113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  第1款( 《修正案》(六) 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14
第2款( 《修正案》(六) 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115
第186条   《修正案》(六) 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116
第187条   《修正案》(六) 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17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修正案》(六) 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18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19
第190条 逃汇罪120
第191条 洗钱罪 12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122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123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124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129
第201条   《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130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02条 抗税罪131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13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134
第205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135
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6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8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13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40
第210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43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147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15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15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154
第224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155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156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60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61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16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163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165
第234条之一 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66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168
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69
第3款 猥亵儿童罪170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171
第239条 绑架罪172
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75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176
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177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    《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8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179
第246条 侮辱罪181
诽谤罪182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183 暴力取证罪184
第253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7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92
第253条之一第2款 《修正案》(七)第7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93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194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95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196
第258条 重婚罪198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199
第260条 虐待罪200
第261条 遗弃罪201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202
第262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03
第262条之二    《修正案》(七) 第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0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205
第264条 盗窃罪206
第266条 诈骗罪207
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208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209
第270条 侵占罪210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211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212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214
第276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218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220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26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28
第2款《修正案)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1
第3款 《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32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35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37
第291条之一  《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38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240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241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250
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251
第303条 赌博罪254
第303条  第2款  《修正案》(六) 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255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5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257
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259
第312条 《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65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269
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271
第2款 暴动越狱罪27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74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279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281
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282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283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286
第329条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290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299
第336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300
第337条 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02
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303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2款 非法狩猎罪309
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311
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13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14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315
第3款 《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317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罪名)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8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20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32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330 强迫卖淫罪331
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335
第2款 嫖宿幼女罪336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38
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339
第368条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42
第2款 《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5
第371条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48
第2款  《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5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365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366
第385条 受贿罪367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368
第388条之一《修正案》(七)第13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69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371
第389条 行贿罪372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373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374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375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76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378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380 玩忽职守罪381
第399条 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384
第3款《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86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87
第399条之一《修正案》(六) 第20条    枉法仲裁罪388
第400条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389
第408条之一 《修正案(八) 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400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02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403
第412条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404
第2款 商检失职罪405
第413条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06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09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0
第423条 投降罪419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1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426
第431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27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28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432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433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441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4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445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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